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
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,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。(解析: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基本权利)
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、行使和转让,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。(解析: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转让)
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,宅基地使用权消灭。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,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。(解析: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)
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,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。(解析: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与注销)
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:
(二)宅基地、自留地、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,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;(解析:宅基地使用权不可抵押)